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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建设和谐法治校园

2016年05月12日 23:37  点击:[]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大家好:我是历史文化旅游系教师付国印,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就依法治校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我准备的题目是《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法治校园》,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各位领导老师批评指正。以下我将本次准备的内容分成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 法治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第二部分 依法治校的含义、目标、要求及其基础

第三部分 学校如何依法治校

第四部分 学校常见法律纠纷及其解决

第一部分法治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一、什么是法治

1997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李鹏总理工作报告中使用的“法制”是制度的“制”,这个制被称为“刀制”。半年后,江泽民总书记作党的十五大报告,也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书记用的是治理的“治”,这个治被称为“水治”,从“刀制”到“水制”,半年时间,一字之变,预示着治国方略与国家价值观有重大改变。

1956年,董老(董必武)代表中央在八大上作报告,他讲,说到文明,“法制”算一项,什么是法制?我们望文征询,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如果按照董老的理解去解释法制,有了法律,通过法律再建立起制度,就叫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奴隶制时期就有过法制,封建制时期有过法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都有法制,已经有了法制了,那还建设什么法制国家呢?所以“水治”这个“法治”有更为深刻的含义,如果说“法制”是静态的,那么“法治”则是动态的,“法制”是一种客观描述,而“法治”是带有价值观的,所以从“刀制”到“水治”的转变,预示着我们国家的价值观发生了一次深刻变化。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二、法治与法制的异同

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法制的体现和保障。

二、法治与法制的异同

区别:

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与它相对应的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而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制首先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就是说,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实行法治必须以存在法制为前提。

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治”、“善治”,即基本上是适合社会生活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从而法治总是与专制、特权、任性相对立,而法制都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种对立,它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

三、人治与法治之争

我国古代儒家学派: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古希腊——柏拉图

主张贤人政治,公开提出应由哲学家当他构想中的“理想国”的国王。

亚里士多德

坚持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划分法治与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在于:

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凡是法律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

而且当二者出现矛盾冲突的时候,不是个人权威屈从于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权威,二者必居其一。

结论:法治和人治绝不可能结合起来。

潘恩——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

由此可见:

“法治”一词并不只意味着单纯的法律存在,它要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也就是说,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律的根本。

四、法治的基本要求:

(1)法律至上(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2)良法之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利平等--在法治原则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权利自由(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国家机关职权由宪法法律授予,依法行使;

(5)(5)司法独立;

五、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

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结构、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

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 “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

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第二部分

依法治校的含义、目标、要求及其基础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

依法治校就是学校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在职权范围内,依据《宪法》、法律、规章等规定,管理学校事务,开展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活动。

依法治校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约束和治理学校的方方面面;二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立法宗旨、立法原则为指导,紧紧抓住校规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推进学校教学、行政科研、后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法治校的目标及作用

目标: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用:

1、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

2、有利于维护学校、教师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提高学校工作的效率;

4、有利于培育良好的校风;

5、有利于学校改革的推进。

三、依法治校的要求

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学校规章、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校规必须透明公开。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它各项权利。完善民主监督机构,校务公开,推进教师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

四、依法治校的基础

(一)学校应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学校的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二)学校应保障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学校应尊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这是对受教育者作为社会公民最基本的规范,也是成为“四有”新人的最起码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学校如何依法治校

1、树立依法治校观念要求学校领导者转变家长式的领导作风。案例:新任校长的困惑

2、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要求教师改变传统的师生关系观念。

3、依法治校观念的树立以各教育主体知法、懂法为基础。

二、制定学校章程

学校的章程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学校的名称和地址;(2)办学宗旨和学校性质及特色;(3)办学规模及其结构;(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5)学校经费来源和财产、财务管理制度;(6)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7)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8)章程修改程序;(9)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案例:某学校章程

三、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完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学校民主监督制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等项制度。

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体育卫生管理工作、教师学生管理工作、学校物质设备及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等。

四、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面向广大教职工内容主要有:

1、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学校规章制度;2、领导分工和责任目标;3、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评聘、考核奖惩、评优评先;4、教职工工资晋升、奖金、福利分配,课时津贴发放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5、学校基建、物品采购、投资经营、大额服务项目以及学校固定资产的拍卖等;6、学校财务工作;7、招生工作;8、学生助学减免;9、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面向学生的内容有:

1、规章制度;2、学生奖励评优;3、学生助学减免。

(三)面向社会及家长公开的内容有:

1、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2、学校收费工作;3、招生工作;4、学生助学减免。各校也可根据学校自身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拓宽公开的内容。

四、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的形式:一是召开会议,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党政工团联席会、全体党员会等形式公开校务;通过召开学校办学领导小组会议、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学校、学生会等公开有关校务。二是媒体公告,以通知、公告、简报、壁报栏、校刊、校内广播、校内电视等各种媒体公开校务。三是其他形式,如设置校长信箱、确定校长接待日、学校开放日等形式公开校务。

五、加强教育职业道德建设

案例:呼唤人间真爱:一名小学四年级学生曾写给四川蓬安电视台的匿名信:“在一些节日的晚上,‘望子成龙’的父母常常提着大包小包的礼物像幽灵一样鬼鬼祟祟地给老师行贿。因为成绩‘充其量是中下’的他备受老师的关心,要是他与谁吵嘴打架,老师往往会偏袒他,以致同学们都不与他玩,使他周围只剩下几个与他(有着)一样命运的朋友,内心蒙上一层惭愧的阴影,他不想让老师这神圣的称呼沾染上污点,也不渴望成为虚假的三好学生,更不想当神气的体育委员,他只想得到属于自己的师生情、同学爱……̈̈̈”

“……我希望你们帮我也帮许许多多和我一样困惑的中小学生把这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让那些在噩梦中的家长醒来,让还沉迷在金钱物质中的老师看到这个世界上还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

第四部分

学校常见法律纠纷及其解决

一、学生伤害事故

(一)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的基本内涵是:

①事故发生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

②受害者为受教育者;

③行为人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受伤、致残或死亡);

④与学校活动有联系(与学校活动无关系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围);

⑤学校如果有过错,依据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此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类型及其担责主体

1.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

这是指由于学校的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类事故,学校显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12种情形。

①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

②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

③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

④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⑤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的教学活动安排违反教学大纲要求;

⑥在学校实验课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指导;

⑦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擅离工作岗位;

⑧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有关教育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责任;

⑨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不力,引起学生食物中毒;

⑩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

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学校有间接责任的事故

这是指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而在当事学生之间(如学生打架引起伤害),或在学生本人(如课间活动不小心受了伤),或者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者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0条中,明确规定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5种情形。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引发的事故一般属于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直接导致学生伤亡;

②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不准学生进教室上课或让学生中途离校而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

③学校或教师不遵守教学计划和学校作息时间,随意安排补课,随意提前上课时间或推后放学时间,放学时间过后罚留学生,而学生由于以上原因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

④在学校组织的校内文体、科技等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期间因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伤亡;

⑤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也有不完善之处;

⑥有关教育人员对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

⑦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将受害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

⑧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带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

3.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事故

这类事故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活动是由学校安排的,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活动承担者的过错造成的,则有过错的当事人是担责主体。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虽然致害人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但对学生的伤害是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则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这一归责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做了明确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类事故也属于学校的间接责任事故。

4.学校无法律责任的事故

当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无关,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如当不可抗的自然因素或学生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且学校已经履行了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2、13条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的一共9种情形。

根据这些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引起的可视为学校无责任事故:

①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②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接到家长的通知;

③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的教育方法完全正当、合理、合法,学生却在校内外自伤、自杀;

④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事故;

⑤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内,但纯属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引起,并在此事件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

⑥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肇事原因纯系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并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力,有关人员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

⑦事故虽发生校内,但纯属校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寻衅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引起的学生伤亡事件;

⑧完全属于学校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

二、学校常见法律纠纷问题案例分析:

(一)、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1、校舍建筑不符合标准导致的事故

2、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导致的事故

3、侮辱、体罚学生导致的事故

4、校外活动导致的事故

5、网络安全事故

(二)、侵犯学生财产权现象

1、乱收费

2、以罚代教

(三)、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现象

1、逼迫学生退学现象

2、随意让学生停学现象

(四)、社会侵权现象

1、校园环境侵扰

2、校园周边安全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1、树立积极的防范意识

2、建立全程全方位的法纪、安全教育网络

(1)对教职工的教育

(2)对学生的教育

(3)对家长及社会的教育

3、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1)建立领导干部负责制、部门(处、室、组)责任制、岗位(个人)责任制及伤害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和完善学生安全工作制度

4、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加强对学校设施的安全管理

(2)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3)加强对体育课、课外校外活动的管理

(4)加强学生心理保护

(5)做好应急准备

5、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学生身体状况安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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